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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3]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使原来电网直属电厂从电网分离出来后能正常运行,我委制定了《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尽快研究测算本省(区、市)新独立出来的原电网直属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于7月1日前报我委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 《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

附件:          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确定厂网分开时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根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审批上网电价的电厂或机组。非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省级电网所属电厂的价格分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厂的成本费用以2001年省级及以上电力公司和电厂的财务决算报表为依据确定,在此基础上,分别测算厂网价格分离时的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发电成本、财务费用和税金构成。
  发电厂成本包括燃料费、外购电费、水费、材料费、工资与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8个项目。其中:折旧费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该电厂实际综合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确定;修理费按照省级电力公司统一规定的电厂大修周期内年度平均水平确定。
  财务费用包括长期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均按电厂2001年实际值考虑。
  其他成本项以电厂2001年决算报表数据为基础确定。
  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附加,按现行财税政策确定。
  第五条 当个别电厂以报表为依据核定的发电成本不能全面反映电厂的实际成本时,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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