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第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