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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四、合理实施卫生检疫。 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对流行地区或来自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在起始站进行内部消毒,并对营运客车发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旅客在境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乘坐飞机、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工作,严格体温检测和《健康声明卡》填报工作。出国(境)人员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出具健康证明的,按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按我国加入有关多边条约办理。
  五、做好交通道口的检疫消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进行适当调整,尽量减少数量,避免重复检查。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交通。要配备必要的卫生检疫人员和设施,缩短检疫时间,保障道路畅通,保证人员流动和物资特别是鲜活农产品的流通。要确保农机跨区收割、蜂农转地放蜂等跨地区作业以及有关行业和部门生产、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持有交通部核发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并免收通行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要对进入本辖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正常的人员放行,对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组织填写、收取、保管并根据需要移交《健康申报卡》。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卫生检疫站(点)不对营运客车检疫消毒。各地区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不得对交通工具外部进行消毒,不得对所载货物进行消毒。未发生疫情和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不对本辖区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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