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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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