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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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