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中国气象局令
 (第5号)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