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因《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
四条对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编号是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称规定的,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组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也须相应作如下调整:
一、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1药管械(×2)字××××3第×4××5××××6号改为×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此调整从6月20日起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