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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8日)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30号)


  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


          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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