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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失效]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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