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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31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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