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经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汇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第九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4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对持证单位资质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销或降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