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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运动会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深入实际,确保运动会档案全宗的完整、齐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运动会组委会应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装具和必要设施。
  第十条 对重点和珍贵档案,以及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运动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确定以下归档范围。运动会组委会档案部门可根据运动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档案人员可参考此范围确定本部门的立卷类目。
  (一)办公室
  1.国务院、国家体委或国际体育组织关于批准承办运动会的批复文件;
  2.组委会部长例会、办公会议纪录;
  3.组委会工作计划、重要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每日动态、情况简报、信息汇编、大事记;
  4.筹委会、组委会领导成员名单;
  5.党和国家领导人为运动会的题词、贺词、讲话、指示、开幕词、闭幕词;
  6.运动会期间向中央领导的请示报告、电话记录;
  7.开、闭幕式及其它重大活动主席台座席安排,中央领导的活动日程安排;
  8.运动员、裁判员代表讲话、誓词;
  9.重要人民群众来信及处理意见;
  10.票务工作文件材料;
  11.运动会工作人员手册;
  12.审计工作材料;
  13.组委会工作总结。
  (二)竞赛部
  1.竞赛规程总则;
  2.总秩序册;
  3.竞赛总日程表;
  4.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5.运动员报名手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运动员名册;
  6.竞赛纪律的有关规定;
  7.抽签工作方案;
  8.破世界纪录审批、公布办法,宣传口径,破世界纪录成绩公告;
  9.各项目创世界、亚洲、全国最新纪录成绩单及申报批准材料;
  10.颁奖工作方案;
  11.奖牌、奖杯设计及制作方案、合同书及实物;
  12.审定场地、器材、计时记分设备的文件;
  13.选派、培训裁判员,建立仲裁委员会,确定裁判长(总裁判)、副裁判长(副总裁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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