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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清册总表中上级主管人事、劳动部门签章:应由上级主管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盖章;单位是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汇缴清册和清册总表的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单位将印鉴卡片、汇缴清册、清册总表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无误后填写有关内容,分别在印鉴卡片账号栏、汇缴清册和清册总表右上方横线处填写单位公积金存款账号,并在清册总表上加盖经办网点印章。单位取回汇缴清册、清册总表和印鉴卡片各一份。
  3.单位收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打印的基础核对单,应对照汇缴清册和清册总表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交回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发现不符时在基础核对单上用红笔更正,加盖单位印章后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修改,直至无误。
  (三)汇缴
  中央国家机关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单位必须从1999年7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交从1996年1月1日至汇缴前一月的住房公积金。
  1.单位在每月发薪日后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填写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相当于进账单,以下简称汇缴书),同时签开转账支票(不受支票结算起点100元限制)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
  2.如果由于新增加、调入、调出职工或职工离退休、去世等原因引起当月汇缴金额与上月相比有变动时,还需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另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后与汇缴书、转账支票一同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
  3.汇缴书的填制要求:
  “本月汇缴”=“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汇缴”-“本月减少汇缴”;
  “本月汇缴”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本月增加汇缴”和“本月减少汇缴”应分别与变更清册的“本月增加汇缴合计”和“本月减少汇缴合计”栏目一致。
  4.转账支票的填写要求:
  收款人:填“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用途:填“汇缴×月住房公积金”;
  支票金额须与汇缴书“本月汇缴”金额一致。
  首次汇缴时,汇缴人数、汇缴金额须与本单位清册总表上汇缴职工总数、汇缴总额一致。
  5.单位将有关凭证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后,取回中国银行经办网点签章的汇缴书第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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