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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2.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3.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应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9.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的,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10.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通过以下检查项目:
  1.附着支承和架体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应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头无松动;
  3.所有安全防护已齐备;
  4.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遵守其设计性能指标,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并应及时清理架体、设备及其它构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
  第四十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动架体;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9.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不合格部位应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必须按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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