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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的加工工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应规定,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严禁采用钣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第三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应按照工艺要求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对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装置等关键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标识,加工件必须进行100%检验。构配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安装、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条 使用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备齐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组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合格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条 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操作,禁止其他人员操作。
  第四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首层组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梁架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承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mm。
  第四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操作:
  1.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附着支承对其附加荷载的要求;
  2.全部附着支承点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少装附着固定连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项安全保险装置全部检验合格;
  4.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
  5.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架体结构中采用普通脚手架杆件搭设的部分,其搭设质量达到要求;
  8.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备并符合设计要求;
  9.各岗位施工人员已落实;
  10.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应有防雷措施;
  11.附着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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