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研后,拟出该项商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草稿,再次征求相关企业、行业专家及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四)承担人一般应在承接标准3个月内向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报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送审稿,请审定委员会进行初审;
(五)送审稿的内容、格式等要符合《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度的格式要求》;
(六)承担人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初审书面意见对单耗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耗标准的重新修改工作,送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七)初审获得审定委员会通过的单耗标准,承担人不需再向审定委员会报审;
(八)承担人在向审定委员会递交送审稿时,要随附完成单耗标准制定的工作报告(包括:制定工作基本情况和要点等有关内容的说明)。
第七条 单耗标准的审定
(一)单耗标准的审定工作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负责;
(二)审定委员会在接到承担人报送的单耗标准送审搞后,应组织有关对该送审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该送审稿的内容是否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的格式要求》、是否具有操作性;
(三)初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承担人;
(四)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书》应按规定格式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对单耗标准送审稿的基本评价,对内容格式的评定和审定委员会的修改意见等;
(五)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的审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的内容与初审基本相同,但重点要审查初审未通过的部分是否已得到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六)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通过与否,均应提出书面审定意见,并告知承担人;
(七)通常单耗标准应在两次送审内通过,如两次送审均不能通过的,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单耗标准的公布实施
经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审定后联合发文公布实施。
第九条 其他有关内容
(一)对年度计划之外的商品,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也可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反映,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调研后决定是否列入该年度单耗标准制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