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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
 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1997〕2号 1997年4月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自开展以来,进展顺利,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为了加强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其严肃性和程序性,需要建立职能相对独立的机构和队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非常设机构,其组织形式不变,并兼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的牌子;
  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法律事务处,职能相对独立,由调处委员会直接领导,以产权纠纷调处办公室名义对外办公。除直接负责调处产权纠纷外,还负责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纠纷裁决的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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