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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职级”,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职务层次相对应的行政职务级别。
  “行政职级任职时间”,是指现行政职级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行政职级的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的总和。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满一年。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可按学制计入工作年限时间。
  计算“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截止至1998年10月31日。
  三、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认真作出思想动员和教育宣传工作,使检察官明确施行检察官等级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有关评定等级的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检察官等级的评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评定等级的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对未列入检察官等级评定范围的其他检察人员,要作出解释工作,稳定思想,不搞攀比。
  (二)依照《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确定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具体对象,对属于评定范围的检察官,要认真核实检察官的职务、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工作年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行政职级的,要及时予以确定。
  (三)对拟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逐人填写评定检察官等级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填报,其他检察官由所在人民检察院负责填报。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1998年11月1日。
  (四)评定检察官等级,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领导和检察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政策上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绝对不允许自立章程,乱开口子。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指导,对在检察官等级评定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保证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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