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印发的《建设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办法》和《建设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一、《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办法》
二、《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审计办法》
附件一:
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办法
一、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拟离任的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拟离任者)的经济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离任(包括调离、免职、退休)前,应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上述单位所属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离任审计的内容是拟离任者任职期间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经济责任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方面的情况,包括: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及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与外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
(四)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遵循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六)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
(七)有无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订立和执行情况;
(九)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包括预算内资金的收支、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用预算外资金弥补预算内资金的情况;
(十)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四、对拟离任者离任审计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计划财务司和审计署驻建设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领导。
根据建设部人事调整计划,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计划财务司和审计局共同确定审计项目并制定离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拟离任者离任审计,可以由审计局直接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