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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3、《标准申报单》(按格式13)、《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处理汇总表》(按格式14)、标准审定的《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和《函审单》及专家签名各2份。
  4、采标对象的标准文本的原文和中译本各1份。
  5、标准报批稿审阅情况表、目录页各1份。
  6、标准水平分析评价表3份。
  国家标准的报批稿经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有关部门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按《冶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上报备案。

第四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由专门审核部进行技术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核对年度标准项目计划,考核是否按期完成;
  2、按第十八条要求,核对报批文件种类、数目、内容要求是否齐全;
  3、检查报批稿编写格式是否符合GB1的规定;
  4、检查报批稿与其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妥善;
  5、检查报批稿主要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内容是否先进、合理,对意见处理是否妥当;
  6、对报批稿的审批,标准属性划分,标准水平评定建议提出意见。
  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冶金部信息标准院组织审核部进行技术性检查,审核部组成报部质量监督司备案。审核情况按格式15填写。一般的,技术性检查不应改动主要内容,如发现主要内容确有问题的,应报告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并连同《编制说明》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批文格式和发布公告按格式16~18要求办理。
  新标准自发布日起至实施日止为实施标准准备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都应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如数归档。委托审核部制定标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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