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招标人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明确联合体代表人及授权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三)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的资料。
(四)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检查其密封和标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管直至开标时刻不得开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要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投标人及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