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培训基地应将此表原件送交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备案。
附件三: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证书颁发与管理办法
(试行)
师资培训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客观记录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情况,逐渐培养起一支能够掌握最新技术和知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此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各培训基地学校颁发培训证书的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对参加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监制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培训结业证书。
对参加培训时间未达五周的教师,颁发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结业证书,加盖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及基地所在院校章。
对培训时间达到五周及以上(含四年内累计培训时间)并考核合格的教师,除颁发上述证书外,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审核,同时颁发由高等教育司印制的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培训证书。
二、基地学校对证书应统一编号。编号的具体方法是:高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培+年+四位数编号(0001-9999)。如:天津基地2004年第1号培训学员的证书编号是:高职津培 20040001。
三、培训证书颁发程序
1. 基地培训证书颁发的程序是:(1)各培训基地在培训班开学一周内,将培训学员情况(包括:培训专业、人数、来源地、培训时间等信息),拟颁发证书的编号一并报送高等教育司;(2)培训学员完成基地学校培训的所有内容,并通过基地校考核、鉴定;(3)培训证书加盖基地公章及基地所在学校钢印、公章,发给学员,学员本人签收。
2. 高职高专骨干教师证书颁发的程序是:(1)培训学员提交本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骨干教师推荐表原件(教育部高教司统一印制);(2)培训基地对高职高专院校推荐的骨干教师经过培训后,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加盖基地及基地所在学校公章,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审核;(3)高等教育司审验合格后,将骨干教师证书由基地学校转发给学员本人。
四、培训证书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作好记录,定期入档。
五、对已颁发的证书要及时录入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网的培训学员数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