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江西省中医药学校基础上建立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教发函[2004]1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设立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函》(赣府文[2003]4号)收悉。
根据《
高等教育法》和《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江西省中医药学校升格为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同时请你省撤销江西省中医药学校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为主。
二、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实行省、市共建,以抚州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安排解决。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人。
四、为支持学校的发展建设,你省承诺的给予学校1亿元(其中抚州市政府6000万元,省卫生厅400万元,学校自筹2600万元,实习药厂和后勤社会化引资1000万元)建设与发展经费,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