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法》研究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1993年发布的《
教师法》,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的改革发展,《
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教育部今后五年教育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就《
教师法》研究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紧紧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这一根本目标,在认真总结《
教师法》实施以来本地区本单位依法行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行之有效的主要做法、新鲜经验和改革成果,深入分析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规范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的基础上,对《
教师法》以及《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请采取发函、召开座谈会、访谈、组织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本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等各方面对研究修订《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研究修订的具体建议,并汇总分别形成《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三个修订草案文本和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证报告,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政法司和师范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