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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招生单位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3.招生单位的院(系、所)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含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的在学硕士生考核结果),综合其申请材料评价结果、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对残疾考生,在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前提下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规定时间考试和未参加本年度考试的考生。被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保存一年,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如有违规招生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招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5.招生单位在录取通知中应告知新生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三种方式的申请材料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等环节与公开招考方式的要求相同。可参照上述原则和规定制订具体录取办法。

  五、招生计划管理

  (一)2005年博士生招生规模数当年度有效(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不作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计入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录取工作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各招生单位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加招生规模。

  (三)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的情况。对检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新生有关录取的备案手续,此工作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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