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送审教材和有关材料必须以同一版本报送审查办3套,并送审查委员和学科审查组成员各1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审查:
1、送审教材同已审查通过出版的同科教材在指导思想、结构、体例、编排形式等方面无显著区别者;
2、不符合本条(一)、(二)、(三)款之一者;
3、侵犯他人版权者。
第二十条 送审教材的审查先由学科审查组成员和审查委员于审查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个人审阅内容包括:
(一)送审报告、实验报告和推荐报告,并了解相关情况;
(二)根据审查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应着重从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等方面对各送审教材作出综合评价。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并于审查会议前填写好审阅表。
第二十一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对送审教材分学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学科审查组成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被审查教材的审查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投票结果需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审查会议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其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并对各送审教材审查报告的起草做好分工;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通过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分别作出审查结论;
(四)填写审查报告表,与会全体审查组成员签名,并报审查委员会签署意见;
(五)需要复审或复核的送审教材,对复审或复核的工作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查报告必须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必须逐条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四个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查标准,按审查意见,经复核并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查标准,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必须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经复审后再做结论。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查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