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澳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教学厅[2004]5号 2004年3月25日)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应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2004年起在内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其中澳门特区的高等学校在内地还招收预科生和研究生)。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区的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本科自费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岭南大学。
(二)招生生源省份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
(三)报名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上述的八所招生学校。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具体报名办法由招生学校与各省级招办协商后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传递
香港八所招生学校负责将考生的报考信息及时传递至各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在与香港的招生学校商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本地的一、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传递给香港有关招生学校。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香港八所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各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
二、澳门特区的高等学校(机构)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预科生及研究生办法
(一)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办法
1.招生学校
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2.招生生源省份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
3.报名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填报志愿,也可直接向澳门的五所招生学校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