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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团对辽宁等10省(自治区)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意见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辽宁等10省(自治区)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意见
(国教督[2004]7号 2004年3月11日)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要求,2003年11月,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五个检查组,分别对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等10省(自治区)的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体卫艺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组共抽查了44个县(市、区),实地考察了195所学校,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下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对10省(自治区)的学校体卫艺特别是食品卫生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现将此次督导检查情况公报如下:

  一、各地学校体卫艺工作的基本状况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对学校体卫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组织管理网络基本健全

  这次督导检查的大多数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视体卫艺工作,对体卫艺工作认识到位、组织管理到位,能够按照“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将体卫艺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之一列入工作计划,并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地开展工作,使体卫艺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

  10省(自治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建立了专门的体卫艺管理机构。河南省所有地(市)及辽宁、吉林、江苏、山东等省大多数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了体卫艺管理机构。省、市两级教研机构均配有专职或兼职体育、艺术教育教研人员。辽宁、河南等省许多地(市)、县成立了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部分省还成立了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各中小学也建立了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体卫艺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了行政管理、教学研究和社会团体三方面及省、地(市、州)、县(市、区)、校四级的组织管理和教学研究网络,为学校体卫艺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机构与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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