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结束后,一、二等奖由教育部批准,特等奖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教育部或国务院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二:
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和推荐成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 个,其中一等(特等)奖不超过: 个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推荐成果名称
| 推荐
等级
| 成果主要完成人姓名
|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 成果所属学科
| 上报材料名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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