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成果工作的通知
(教高函[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我部决定2005年进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本届奖励工作贯彻执行《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并依照《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附件一)开展工作。现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推荐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办法。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推荐限额指标(见附件二)推荐。
二、推荐材料的填报应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要求办理。请各单位于2005年1月5日前将全部材料寄(送)到我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同时将有关的电子版材料传送到我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逾期不予受理。
三、我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司。联系人:胡秀荣,联系电话:010-66096713,传真:010-66020758,电子信箱:xrhu@moe.edu.cn,邮编:100816。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的网址:www.jxcg.edu.cn。请各单位于今年9月15日前将《2005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寄到我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便于联系工作。
在全国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
1、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和推荐成果汇总表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教育部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一:
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2001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西部地区取得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