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精神,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职业学校开展了学分制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创新工程”,促进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动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我部决定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行学分制
1.经济、教育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在区域内推进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内职业学校之间的学分互认机制。
2.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要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试点工作,为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提供更为灵活的政策,在优化教育教学资源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地区成熟经验,积极试点、大胆创新,为逐步推行学分制创造条件。
3.结合教育部等六部门提出的“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的实施,推动承担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结合“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实施,推动城乡之间尤其是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的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学分互认。
二、建立与实行学分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1.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习者为中心,强化职业能力培养,加大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改革的力度。联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和综合化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开发与相关行业、企业用人要求密切结合的实践性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开发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习者就业有实际帮助,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相结合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开发对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市就业有实际帮助,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相结合的课程或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和开发大类专业通用的课程,逐步满足职业学校建立复合型专业的需要。中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要适应学习者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的需要,并要注意与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培训以及后续教育相关课程的沟通与衔接。合理确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比例,大力开发或引进各类选修课程,为学习者自主选课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