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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学厅[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精心组织,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评卷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录取工作将陆续开始。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公平、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今年录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高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对录取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程序、机构、人员上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增强监督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高等学校处理和解决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档;要加强内部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各种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二、釆取有效措施,严防中介机构和个人介入招生工作,切实防止各种招生诈骗活动。对违反规定介入招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进行招生欺诈活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三、严禁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和学生入学后向考生乱收费。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等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

  四、认真执行我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4〕1号)、《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和《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有关要求,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不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对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要严格审查,对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不得增加分数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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