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鉴定工作的内容保密。
不履行上述义务者,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给予一次不良纪录;对两次不良纪录者,三年内不再聘任其从事各种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教育部社政司委托的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未出版的被鉴定成果7套和有关鉴定材料;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出版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可提交同样数量的正式出版物。
2、如实填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评审书》(以下简称《鉴定评审书》),提交一式7份及Word格式软盘。
3、提交项目批准前填写的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和项目批准后填报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合同书》(以下简称《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在《鉴定评审书》后面统一装订成一册)。
4、保证所提交的被鉴定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5、为鉴定专家支付必要的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专家鉴定组的书面鉴定意见;
2、鉴定等级获合格以上者由教育部社政司颁发成果鉴定书;
3、授权教育部社政司宣传通过鉴定的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章 鉴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鉴定标准
1、是否已完成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是否具有创新性;
3、是否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
优良:出色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没有完成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不明显。
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由教育部社政司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分发给鉴定专家,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通讯投票结果,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