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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印发《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申请鉴定学校可对鉴定方式的选择提出建议。
  1、通讯鉴定:由教育部社政司或由其委托的科学评价中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组(以下称专家鉴定组),采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
  2、会议鉴定:由教育部社政司或由其委托的科学评价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鉴定。为保证会议鉴定的公正性,专家鉴定组一律在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非申请鉴定学校食宿。严禁申请鉴定学校人员进入专家鉴定组驻地与鉴定专家接触。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鉴定资格,并由教育部社政司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专家鉴定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被鉴定成果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获有高级职称;
  2、在被鉴定成果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丰富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申请鉴定学校任职;
  5、不是被鉴定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社政司主要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鉴定专家,必要时可从高校外遴选。申请鉴定学校不得推荐鉴定专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教育部社政司对鉴定工作负有组织责任和保密义务,没有对被鉴定成果作出行政结论或类似行政结论的权利,但享有宣传优良和合格鉴定成果的权利。
  第十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作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申请鉴定学校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作出解释;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自己的评价意见,可拒绝在未充分反映自己评价意见的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教育部社政司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教育部社政司负责,对被鉴定成果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尊重被鉴定成果的知识产权;
  3、不得因人情因素对被鉴定成果作出不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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