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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印发《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印发《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社政司函[2003]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报告我司。
  有关鉴定材料的申报等工作事项,详见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关于受理教育部认为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材料等有关事项的函》。

  附件1: 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附件2: 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申请书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1:
  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促进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
  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3、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立项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和年度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以下称申请鉴定者)向所在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以下称申请鉴定学校)向教育部社政司正式提出鉴定申请。
  第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社政司)负责组织,必要时可由其委托的科学评价中介机构组织鉴定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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