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
(二)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七条所述事项的披露。
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二十条 如果财务报表已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果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作出评估或延长评估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六节 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
(二)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
(三)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
第七节 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拖延的原因。如果认为拖延可能涉及与持续经营评估相关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有必要实施的追加的审计程序,并考虑本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审计结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