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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修订)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
  (一)财务报表层次;
  (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

  第二十九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风险相关的控制)的整个过程中,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考虑,识别风险;
  (二)评估识别出的风险,并评价其是否更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
  (三)结合对拟测试的相关控制的考虑,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
  (四)考虑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包括发生多项错报的可能性),以及潜在错报的重大程度是否足以导致重大错报。

  第三十条 作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述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确定识别出的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在进行判断时,注册会计师不应考虑识别出的控制对相关风险的抵消效果。

  第三十一条 在判断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至少考虑下列方面:
  (一)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
  (二)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相关,因而需要特别关注;
  (三)交易的复杂程度;
  (四)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五)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计量结果是否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六)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二条 如果认为存在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该风险相关的控制(包括控制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某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仅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的。这些风险可能与对日常和重大类别的交易或账户余额作出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记录相关,对这些交易或账户余额通常可以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不存在或存在很少人工干预。在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针对这类风险建立的控制与审计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这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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