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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修订)

  (一)在被审计单位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中,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包括纠正不正确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结转至总账)交易的会计记录、支持性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
  (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如何获取除交易以外的对财务报表重大的事项和情况;
  (五)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性的、异常的交易或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沟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人员的角色和职责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事项。这种沟通包括:
  (一)管理层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
  (二)外部沟通,如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是注册会计师为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评估的风险而认为有必要了解的控制活动。审计并不要求了解与财务报表中每类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或与其每项认定相关的所有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用于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主要活动,包括了解针对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的监督,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对控制缺陷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事项,以确定内部审计是否可能与审计相关: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以及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内部审计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监督活动所使用信息的来源,以及管理层认为信息对于实现目的足够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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