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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10修订)

第三章 目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针对其他法律法规,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恰当应对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总体了解下列事项:
  (一)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或领域的法律法规框架;
  (二)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框架。

  第十三条 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这些法律法规;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书面声明,以表明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所有知悉的、且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没有识别出或不怀疑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除执行本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述的工作外,注册会计师不必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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