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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2012年5月10日,应调查机关要求,陶氏化学公司、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英士力欧洲有限公司、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答卷》。
  2012年5月24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伊士曼化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答卷》。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12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年1月9日发出《关于召开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2号)。2012年1月16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并于当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陈述意见》。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2年5月14日,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沙索正确中英文名称》,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提供的中英文名称。
  2012年5月24日,伊士曼化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
  2012年6月5日,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
  2012年6月7日,南京(德纳)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对伊士曼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对伊士曼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
  2012年6月18日,南京(德纳)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对陶氏公司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对陶氏公司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
  2012年7月9日,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3月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2]59号)。2012年5月,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者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并实地查看了生产装置现场。2012年5月21日,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补充材料》、《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产业实地核查补充证据》、《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产业实地核查汇报》相关实地核查证据材料。
  8.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材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英文名称:乙二醇的单丁醚: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二甘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
  分子结构:
  乙二醇的单丁醚:
  CH3-CH2-CH2-CH2-O-CH2-CH2-OH
  (图略)
  二甘醇的单丁醚:
  CH3-CH2-CH2-CH2-O-CH2-CH2-O-CH2-CH2-OH
  (图略)
  物理和化学特征: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相对密度(20℃/4℃)0.90075,沸点170.2℃,闪点(开口)74℃,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分子式C6H14O2,分子量118.17,能溶于水和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相对密度(20℃/20℃)0.9536,沸点230.4℃,闪点(开口)93℃,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分子式C8H18O3,分子量162.2,能溶于水和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作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简称国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征,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征。调查机关经比较后认定,国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熔点、沸点、密度、蒸气密度、蒸汽压、折射率、闪点等主要物理和化学特征基本相同。能溶于20倍的水和大多数有机溶剂及矿物油。在空气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生成爆炸性的过氧化物。其蒸气密度大于空气,能在低处扩散较远,遇明火、高温、强氧化剂可燃,燃烧放出刺激烟雾。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在储运上需要包装完整、轻装轻卸、库房通风、远离明火和高温、与氧化剂分开存放。
  陶氏化学公司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提出,其生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品在水溶性、含水量和酸性等指标比国内产品更具优势,更符合下游客户需求。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补充材料》和《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国内产业实地核查汇报》中主张,申请人生产的国内产品技术指标合格,符合客户要求,某些指标甚至超过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质量也获得了下游客户和第三方机构的认可。
  调查机关分析后认定,陶氏化学公司所指出的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水溶性、含水量和酸性等指标优于国内产品没有客观证据支持。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下游客户质量评审材料和第三方机构的质量认证等证据显示,国内产品的上述指标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在陶氏化学公司未出具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调查机关不支持其主张。
  2. 产品外观。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外观基本一致,均为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也都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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