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1995年9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并抄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缓解铁路客运价格偏低、运营严重亏损、旅客买票难乘车难的矛盾,支持铁路行业的发展,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铁路客运基价,即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票价每人公里从3.861分提高到5.861分,提高2分,快车和行李、包裹等运价同幅度调整;合理安排席别比价,对少数旅客乘坐的硬卧和软座,票价多提一些,对大多数旅客乘坐的硬座,票价少提一些,硬座、软座、硬卧、软卧的席别比价由1∶1.75∶1.8∶3.85调为1∶2.0∶2.2∶3.85;对边远地区继续实行票价递远递减政策,最大递减率不变,理顺价格倒挂区段(见附件一);儿童、学生、伤残军人乘车和市郊车、棚代客车、通勤车票价,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将外籍旅客票价降到调整后的中国籍旅客票价水平上,中外旅客实行同一票价。经上述调整的,升降相抵,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54%。由于对客运价格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因此,具体车种、席别、距离提价幅度会有一定差别(见附件二)。
二、整顿票外收费。在铁路客运调价的同时,取消票外收取订票费的做法:取消软、硬座订票费,软、硬卧订票费计入票价内,不得另行收取。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的车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送到车站3公里以外的集中取票点的车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3元,不送票不得收取送票费。除此外,铁路企业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客票代办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宾馆、招待所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在国内列车客票外收取费用,如有违反,旅客有权举报并抵制,铁路企业将取消其团体订票资格。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已经批准的要停止执行。
三、铁路企业要认真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9月28日要在售票场所贴出调价公告,同时,张贴宣传提纲(见附件三),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要结合调整客运价格,组织力量,整顿铁路治安、客运秩序,改善乘车条件,更新设备,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清理各种杂费,明码标价。发售车票时,不得为地方有关部门代收客站建设费、客运附加费和场站建设基金等,已经代收的要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