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1.艺术表演类每个节目的演出者必须是同一学校的学生(本校专业组的学生不得参加普通组的演出),声乐、器乐、舞蹈每个节目演出时间不超过8分钟,戏剧、小品每个节目不超过12分钟。
2.艺术表演类节目和艺术作品类,统一在各省(区、市)评选的基础上向上推荐。高校在20所以下的省(区、市),上报艺术表演类节目8个、艺术作品类10幅(件);高校在20-35所的省(区、市),上报艺术表演类节目15个、艺术作品类20幅(件);高校在35所以上的省(区、市),上报艺术表演类节目20个,艺术作品类30幅(件)。
3.上报的节目和作品中,普通组不少于80%,专业组不超过20%。
4.上报的声乐节目中,普通组必须包括一个大合唱节目,其他节目形式任选。
5.艺术表演类节目一律用录像带或VCD形式上报,艺术作品类按规定尺寸上报。
七、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2004年9月-2005年5月)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成立本地区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制定本地区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层层落实。
2.2004年9月-2005年4月,各高校以院、系为单位,发动全体学生参与,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艺术活动,并组织艺术讲座、观看文艺演出、聆听音乐会及请演出团体到学校演出等活动。要达到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的目标。各高校在院、系开展活动的基础上,举办学校艺术节,并评选学校优秀节目和作品,上报本省(区、市)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
3.2005年5月,各省(区、市)在各校推荐的优秀节目的基础上,举办艺术会演、优秀作品展览、交流研讨等活动,评选各省(区、市)优秀节目,并于2005年6月1日前将参加全国评审的表演类节目的录像带或VCD、艺术类作品上报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4.2005年6月15日前,各省(区、市)将本地区艺术展演活动实施方案、活动总结以及本地区艺术展演活动简报等材料上报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05年6-7月)
1.2005年6月,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对各省(区、市)上报的艺术表演类节目录像进行评选,评出一、二等奖入围节目;同时对上报的艺术作品进行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