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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八条 短期融资券的退市日为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短期融资券的交易采用询价为主、点击成交为辅的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步骤,自主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类;点击成交方式包括自主报价、确认成交两个步骤。

  第十条 交易确认后,短期融资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买卖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质押式回购或买断式回购成交通知单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成员签署的《质押式回购主协议》或《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质押式回购或买断式回购确立的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应通过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系统向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具体规则按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负责短期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按照本规程,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半年通过中国货币网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监管意见,并将该公告电子版发送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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