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1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7月2日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2012年7月9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7月17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级多晶硅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