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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教语用司函[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语委办公室):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基本措施之一,是不断提高全社会普通话应用水平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此项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特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及时转发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并按此《标准》精神,对测试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加强测试基础建设,提高测试管理水平。请将实施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报我司。
  我司将在适当时候,依据此《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一级指标 A工作定位 10分

  二级指标 A1工作地位 6分
  检测内容:
  1.全面贯彻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分
  2.测试行政管理列入语委办主要职责 2分
  3.测试工作与语言文字工作其他方面协调发展2分

  二级指标 A2实施规划 4分
  检测内容:
  4.制定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分
  5.有相应的地方性实施措施 1分
  6.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并规范填写工作报表1分
  7.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计划、总结、报表 1分

  一级指标 B省级机构 25分

  二级指标 B1测试机构 8分
  检测内容:
  8.经省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置,规范运作 2分
  9.有专职工作人员 2分
  10.有必要的工作设施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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