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
(教语用司函[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语委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测试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特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转发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并按此《规程》对测试工作进行规范。在此《规程》基础上,可制定相应的细则。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报 名]
1.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2.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 场]
3. 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4.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1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个测试组配备测试员2-3人,每组日测试量以不超过30人次为宜。
[试 卷]
5. 试卷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
6.试卷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应签字。
7. 试卷为一次性使用,按照考场预定人数封装。严格保管多余试卷。
8. 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测试]
9.测试员和考场工作人员佩带印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认真履行职责。
10. 应试人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按顺序抽取考题备测。应试人备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11. 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1名应试人在场。
12.测试员对应试人身份核对无误后,引导应试人进入测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