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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失效]

  (一)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
  2、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3、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
  (二)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三)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受理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三、全面排查,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补充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即将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政策、规划、环境风险因素等角度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补救措施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1、(三)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按前述要求,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限期制定和落实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补救措施,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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