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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3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5]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的指示精神,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
  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
  2、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
  3、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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