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资函[2004]第19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可否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的请示》(京商资字[2003]184号)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请你局按照《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98号)受理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管理内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所属行业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不允许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所属行业属于《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管理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