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验船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股权分配或出资比例;
(四)变更验船公司分支机构的检验区域。
第二十三条 验船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验船公司名称;
(二)变更验船公司注册地址;
(三)变更验船公司业务负责人及外国雇员;
(四)变更验船公司业务范围;
(五)验船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立或合并。
变更手续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验船公司申请开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足以证明或说明所变更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的验船公司或分支机构解散或破产应到主管机关办理验船公司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域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的验船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以验证验船公司或分支机构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对不再满足规定条件的,报请主管机关撤销其验船公司许可批文。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不得派员或雇员在中国境内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在中国境内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等文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验船公司违反本办法,主管机关可视情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可以为验船公司雇佣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外国公民出具证明文件。
验船公司雇佣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属可持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